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差異比較
如果外國公司(外資)預計到台灣拓展市場做生意或投資,可以在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,兩者的設立流程完全不同,子公司需要向投審司提出投資審查申請,分公司則是向商發署申請設立登記。外國公司在評估要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前,投資者需考量到「稅務」和「債務」。
如果外國公司(外資)預計到台灣拓展市場做生意或投資,可以在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,兩者的設立流程完全不同,子公司需要向投審司提出投資審查申請,分公司則是向商發署申請設立登記。外國公司在評估要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前,投資者需考量到「稅務」和「債務」。
外國設立辦事處只能從事法律行為:簽約、投標、報價、採購、議價,不能從事營行為的商業性活動,例如,提供服務或收取客戶款項等。若外國公司想在台灣設立辦事處,但對辦事處的功能毫無了解,我們試著以問答的形式,針對辦事處如何登記,功能為何、工作證申請、如何報稅等,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呈現。
辦事處的功能只能代表外國公司在台灣從事業務上之法律行為,例如簽約、投標、報價、採購、議價。簡單而言,辦事處是一個外國公司在台灣和台灣廠商聯繫的代表單位。由於在台灣設立辦事處,不得有營業行為的商業性活動,所以設立辦事處只需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登記
為了鼓勵外國人到台灣開公司進行投資,針對外資公司台灣容許其聘請外籍經理人來打理公司,外籍經理人可以自聘也可以另聘,取得外籍經理人工作許可就可取得同等期限的居留證。
外國自然人到台灣投資開設公司,算是境外資金被稱為「外資」,門檻相對低,只要投資新台幣50萬元,外資佔三分之一以上,外國人就可以申請外籍經理人工作證,藉此再工作居留。工作證第一次批核一至三年不等,再續公司年營業額須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,滿五年後就能申請永久居留。取得永居證就算日後公司結束經營,也不會被收回居留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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